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112條是規定

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,汽車駕駛人或乘客

開啟或關閉車門時,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

關閉車門,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,

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。

另,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136條說,

行人乘車時,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。

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,應由左側

車門下車。

也就是說,明文規定的是除非在單行道,

乘客應由右側上下車。

警方表示,從此規則來看,「左後車門

上下車確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

只是單純違反這項規定,並沒有罰則」。

不過,若駕駛或乘客沒有用兩段式開門、

未注意行人及其他車輛等未依規定開關

車門因而肇事,依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56-1條

可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

3600元以下罰鍰,但計程車駕駛人或

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

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

因而肇事者,處罰該乘客。

警方表示,無論從左側或右側開門,

都應該注意後方車況,

從右邊車門上下車,開門不慎,

也可能撞到人行道上的自行車。

交通法規

(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第 136 條),

在 2011 年就已制定實施「行人乘車時,

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」的規定。

自小客車與計程車駕駛人要注意了,

一項交通新規定已經在108年三月間實施

但是駕駛人卻多數不知情。

新規定轎車的後座乘客開車門,不得由

左邊上下車,如果從左後門上下車而和

機車擦撞被起訴,在乘客不得由左邊上下

車的新規定下,判刑與判罰金的一定是

小轎車駕駛人,還有可能被計點,甚至被

吊扣駕照的處分,但許多駕駛人根本

不知道有這項規定。

另外根據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

第 136 條解釋,行人乘車時,

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購票或候車,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

區界內,按先後次序,排列等候,不得

爭先恐後擾亂上下車秩序。

二、應按次序上下車,不得爭先擁擠。

三、車未停妥,不得上下車。

四、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。但在單行道

准許左側停車者,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。

五、行駛中,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。

六、乘車時,頭手不得伸出車外。

因此根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

第56-1條,如果「駕駛人」或「乘客」

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導致肇事,

會處以罰鍰1200到3600元,並非

只有「駕駛人」受罰。

結論是,其實不管從左邊或右上下車,

如果造成汽機車追撞車禍,駕駛會被

追究法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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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瞭解,台中市一名家長,因為讓自己

小孩從左後門下車,不幸與機車騎士

發生擦撞,檢察官於調閱交通法規時,

發現明文規定「乘客不得由左邊上下車」

,因之以「過失傷害」罪名起訴駕駛人。

警方指出,如開了左後門造成騎士受傷,

最重的罰則是可以吊扣駕照。

指出,許多小轎車駕駛人為貪圖方便,

經常會打開轎車左後門讓小孩、家人或

乘客上下車,台中市因常發生類似情事,

導致與路過機車騎士發生擦撞車禍,

而被檢察官被依過失傷害起訴

交通鑑定委員會秘書李國權表示,

「車子在停車的時候一定是靠右邊停車,

左側就有可能是佔用在慢車道上,規定

後座乘客從右側門下車,完全是基於

交通安全方面的考量。」

表示,檢察官是援引道路安全法規中

第136 條第4款之規定:除非是單行道,

不然後座乘客應該要從右後門上下車。

如果駕駛人開左後門因而肇生事故,

可能被警方計點,甚至被吊扣駕照,

由於大部份駕駛人都不知此項規定,

而任由後座乘客由左後門上下車,

因而經常發生機車擦撞小轎車左後車門

的交通事故。

如小轎車駕駛人或計程車司機以「忘記」

「不知道」企圖推卸責任,監理單位

是不會也不接受的,所以駕駛人或司機

須牢記下車前提醒乘客開右後門上下車,

以免挨罰又惹來官司上門。

資料來源 : 

mygopen 聯合報 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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